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
2018年6月
目 录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1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3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职责 4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职责 5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主任职责 6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7
龙岩技师学院考评、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8
龙岩技师学院考评员职责 9
龙岩技师学院考评员年度考核制度 10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11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 12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制度 13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规则 14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场规则 16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使用制度 18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安全保卫制度 19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0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档案管理制度 21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财务管理制度 22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出纳员岗位职责 24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程 25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报名须知 30
龙岩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组织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方针政策,综合各类技能鉴定的信息,制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宏观管理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各系及部门的学期计划编制学院学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学期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负责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结。
二、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年度评估工作,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做好整理、保管和统计鉴定站档案资料。
三、负责学院考评员管理及新增考评员培训、资格认证的推荐工作。负责推荐、使用考评员,组建考评组,任命考评组长。负责学院新增职业(工种)、晋升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组织工作。
四、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在线考务系统报名,提交开考报告,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按鉴定站要求配置有关设施、设备,不断完善鉴定条件,自觉接受省、市人社行政部门、学院和职业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八、履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
九、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上级部门和学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一、认真执行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各系或部门应按学期前的计划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并申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接受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学院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鉴定站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接受学院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指导本站各岗位工作,审查站内文字材料、报告、报表等。
三、组织各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组织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备配置、建设和完善工作。
七、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八、指导鉴定站工作人员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工作,确保本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做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站内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研究工作,召开例会,组织本站各岗位人员学习有关业务知识。
三、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完善本站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
六、协调各系、部门、单位之间关系,按时完成考核任务,确实保证鉴定质量。
七、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八、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实现信息化的科学管理。
九、对省、市每三年一度的鉴定站工作检查评估,要逐步积累资料,充分准备。
十、负责做好考核、考务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结算工作。
十一、定期向上级人社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
十二、努力工作,按时、质量良好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一、负责鉴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和考核。
二、负责收集各系学期、学年鉴定计划及计划汇总、调整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发布,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对各项台账资料的审核。
六、复核鉴定申报者的鉴定资格,审核颁证审批表。
七、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
八、为完善职业技能检定站的条件,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主持召开考前会,明确人员分工,对监考、考评员及应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检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备、档案管理及监督。
十一、负责建立考点办公室,选派考评员和考点工作人员,组织考点考务、宣传、保卫、医疗、后勤等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布置考点,并检查验收。
十二、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助办公室主任开展鉴定站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保管好职业技能鉴定站印鉴,做好档案的整理及保管工作。
三、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备、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的使用制度。
四、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查,经主任、副站长审核后,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做好考生信息录入工作。
五、按要求填写报表,办理准考证,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工作。
六、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的安排、准备工作。
七、布置考场,书写并张贴考场、考号,负责考试中的事务性工作。
八、收发、装订试卷(答题卡),负责鉴定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工作,整理保管试卷。
九、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宣传、咨询工作。
十、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规则,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鉴定水平,提高鉴定质量。
二、必须持有人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必须在规定的考评工种(专业)、技术等级、区域范围内,实施考评,不得越权,高级考评员可以行使考评员的考评权。
四、考评时必须佩带考评员、考务工作人员胸卡(牌),按时到达工作岗位。
五、认真履行考评员、考务工作人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六、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严格坚持对其亲属、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自觉遵守和执行考场纪律,维持考场秩序,查验身份证、准考证,防止考生舞弊,做好监考记录。
八、独立评判,如实、认真填写考评记录,主动接受主考、巡视员的监督。
九、配合做好考试结束后的试卷、设备、器材、场地交接工作,严守试题秘密和评判秘密。
十、坚决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要求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一、考评员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熟练掌握鉴定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考评员进行考评前,必须熟知本次考评的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审标准,考评时佩戴考评员证。
三、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站用材料的检验。
四、在考评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间不得暗示和勾通。
五、不得擅自决定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若遇其它情况,可向鉴定站负责人汇报。
六、考评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严守试题秘密和评判秘密。
七、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八、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填写有关考评成绩报告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九、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十、考评员要不断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努力提高鉴定水平。
一、每次鉴定结束,鉴定站负责人或现场督导员,必须对每个考评员的工作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评价表》,作为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的记录,交鉴定站备案。
二、每年年终,考评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填写《年度个人考评工作小结》交鉴定站。
三、鉴定站根据考评人员日常档案记载,组织相应的鉴定站管理人员和督导人员分别对考评人员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表》,考评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连续二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的均视为不合格,对年度评议考核为不合格或社会意见大的考评员,暂停其考评工作安排,并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仍未能改正者,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五、考评员的日常档案记录和年度评议结果,将作为其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一、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考务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评员、考务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二、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三、考评员使用以外单位或非任教班考评员为主,本单位或任教班考评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四、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学徒、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五、如遇不得已与考生正面接触的考试,考评、考务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不得向考生暗示。
一、积极宣传推行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政策、标准宣传到位。
二、制订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于众。
三、鉴定前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系)、班级,通报鉴定对象及条件、鉴定工种及报名办法,收费标准等。
四、及时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公示于众。
五、鉴定的结果公示于众(结果出来以后汇成总表交于被鉴定单位、教务部门或系)。
六、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影响者,清除职业鉴定工作队伍。
二、考前要认真学习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
三、考务人员考前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四、试卷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才能在考场当众将试卷袋启封,考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启封时必须有2名以上考评员或考务员在场。
五、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
六、鉴定成绩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或公布,工作人员对已知的秘密都有不泄露的义务,对窃取或泄密行为,都有举报的义务,对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七、如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立即停考,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一、考生在开考前l5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并对号就位。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或工位上,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或交件退场。
三、考生理论考试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等)和考核准许带的工具或通知要求携带的物品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答题,必须使用专用考试铅笔按要求填涂,其它试卷一律用黑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答题卡、试卷或考件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不给分。
五、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或分发错误或有严重缺陷等,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请人代考,不准抄袭、讨论、提示,不准使用任何通信工具,手机关机,不准传递、携带字条或交换试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指导、提示或替他人答卷。
七、考核中,考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时,要经监考员允许。
八、因停电、设备本身故障或其他非本人造成的原因使考核中断时,考生应及时向监考员报告;考生由此而耽误的时间,可通过延长考核时间予以补偿。
九、鉴定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加工工件;考生交卷或交件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和考件带离考场。
十、考生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分、试卷作废等处理。
十一、考试完毕,监考员将答题卡和试卷按要求收齐或装订交考务人员,认真填写考试记录。
一、应试人员必须服从考评员和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非本考场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应试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或考评员核对无误,并进行临场抽签,确定工位后,方可进行操作。迟到10分钟,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
三、应试人员必须根据本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着装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独立完成操作项目。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借用工卡量具、原材料等,不得相互串通和替代。
四、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搞好对所负责工位应试人员的监督和服务。不得对应试人员进行指点和评论。
五、应试人员必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出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和谈论与考核有关的事情。应试人员完成操作或做完工件后,交由监考人员处理。
六、应试人员不得在工件上留有任何标记,不得到编号现场。
七、应试人员操作完毕,出场必须按文明生产要求处理现场。考试终止时间一到,一律停止操作,继续操作者,成绩作废。
八、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违纪情况、操作时间等,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九、严格遵守考场安全规定,坚决杜绝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十、应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请人代考,不准抄袭、讨论、提示,不准使用任何通信工具,手机关机,不准传递、携带字条或交换试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指导、提示或替他人加工工件。
十一、应试人员进行操作技能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要服从监考员的监督和指导,如不听劝阻,可责令其退出考场;违章操作损坏设备的,由本人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应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分、试卷或考件作废等处理。
十三、因停电、考场安排、设备本身故障或其他非本人造成的原因使考核中断时,应试人员应及时向监考员报告;应试人员由此而耽误的时间,可通过延长考核时间予以补偿。
十四、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应整理好工具方可离场。考评员和监考员认真填写考试记录。
一、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专人维护。
二、每次进入系统时须键入密码,不得将密码保存。
三、每隔一个月必须对系统数据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四、系统数据存档后,如数据有误需要修改的,应由鉴定站提出申请,副站长签署意见,上报市鉴定中心审批修改。
五、定期对装有考务管理系统的电脑进行查、杀病毒。
六、装有考务管理系统的电脑不能随意下载安装其他软件和游戏,不能使未经杀毒的U盘以防病毒侵入。
一、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意外人身伤亡事故。
二、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头,健全分工负责制,杜绝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做好对设备、设施、检测工具等管理的督查。
四、技能考试鉴定期间,对鉴定场地、考评、阅卷、考务等项工作加强保卫、安全管理,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平时与双休日、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做好机密档案、文件、证件、试卷、鉴定资料、半年和全年报表的专人保管工作,严格借阅制度,外借、复制及销毁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发现失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积极追查处理。
为维护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兼用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定期维修、保养,保证鉴定设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鉴定工种类别,由相关系、单位提供标准化考核场地、设备和配套鉴定设施。
二、鉴定场地、设备和配套设施由各系(或单位)根据现有条件加以补充和完善,由专人管理,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三、鉴定前对设备按鉴定项目认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校验,提高设备精度,确保技能鉴定安全、正常运作。
四、考评员在实施鉴定期间,根据技能项目考核内容,有权允许参加技能鉴定的人员对场地设备和配套设施,按标准化操作步骤进行启停、倒换和拆卸、组装。
五、参加技能鉴定的人员,在作业场地实施操作期间,不得干扰他人操作,对重点设施和工艺流程关键部位,考评员应加以说明,切忌参加鉴定者操作的部位,严禁操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转。对于严重违犯安全操作规定的鉴定者,考评员立即停止其考试。
六、在考核鉴定结束后,由各系或单位指定专人对技能鉴定考评场地、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用具等进行清理,校验和日常维护保养,如发现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填写好记录,经核实后由应考人员赔偿。
七、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和能源损耗,设备设施磨损和考核场地、设备维护修理等费用,由单位支出。
一、制造适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二、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三、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资料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试卷考件、成绩登记册、发证备案表,信息资料必须备份。
五、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七、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八、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九、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十、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十一、鉴定的档案管理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及各项财务制度,保护资金、财产和物品的安全。
二、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使用统一票据收费。独立建账,做到账目清楚。
三、财务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鉴定站任何财务活动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鉴定站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站财务工作办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鉴定站购买设备、仪器、办公物品或其他物资,应按规定办理,物品购回后经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和报销手续。
六、报销、发放考务费、劳务费等各种费用,必须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必须坚持领导审批制度。
七、建立健全财产的物品帐,监督鉴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鉴定财务会计工作。
二、执行领导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必须经院长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
三、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五、负责财务记账、算账、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六、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按规定及时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在主管会计的指导下做好财务出纳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一切开支必须经会计员、领导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并负责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三、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鉴和空白票据,严禁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个人签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
四、计算编制职工工资、组织发放工资、津贴。
五、整理会计凭证、资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一、发布鉴定公告
㈠学期初依据各系或部门的学期鉴定计划发布本学期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本学期鉴定次数,每次鉴定的职业、等级、适应范围、类别和时间,报考资格,咨询电话及有关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补充公告。
㈡每次鉴定前30天应向各系或社会发布该次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本次鉴定职业、等级、适应范围、具体时间、类别和地点,鉴定科目与方式,报名时间与地点,报考资格与应携带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咨询电话及注意事项等。申报人以班级、工种、等级为单位报名,报名时应携带的相关个人资格材料和证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㈢公告发布前应周密计划,公告要真实可信,不得违规发布鉴定公告。
㈣公告发布后,应认真做好报名受理前的宣传发动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报名受理及审查资格
㈠按鉴定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鉴定职业与等级、适应范围受理报名,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对鉴定申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认真审核鉴定申报者的身份证、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技能竞赛名次、技术成果证明等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㈡核收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在其上述证书、证明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鉴定站公章。申请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技术能力论文以及单位的综合推荐材料。
㈢严格按规定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人员收取鉴定费。收费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向鉴定申报者公示,并开具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发票。严禁收费不开票,收入不作帐,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㈣报名结束后,将考生信息汇总录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校核考生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申报鉴定人员的资格材料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㈤申请鉴定人员、报名工作人员在鉴定申报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追究报名受理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制订本次鉴定的实施方案
鉴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安排及其任务分工;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次安排;监考、考评人员与考场配置,考生与考(工)位对应关系;考评人员阅卷检测评分安排;成绩登录安排;后勤保障工作安排等。
四、提交鉴定申报材料
㈠在规定的时间(10~15个工作日)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本次鉴定实施方案;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安排;从《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数据或由智能化考试平台生成的上报数据(包括考场编排);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鉴定对象的申报材料,其中证书、证明的资格材料只需提交盖有鉴定站公章的复印件。申报材料要齐全、真实、规范。
㈡鉴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按收费标准和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数向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做到及时结清,不得拖欠。
五、组织实施鉴定
㈠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达的审核通过后,按照核准的考场编排打印考场分布表,主要信息项目包括:考生准考证;理论知识考试、综合评审座位号,操作技能考核工位号;考场座(工)位排列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考场入口处,一份在鉴定前随试卷交主监考员或考评组长);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考场按职业分布情况汇总表。
㈡鉴定前3—5个工作日,向考生发放鉴定站验印的准考证。
㈢收到鉴定中心下发的鉴定准备清单后,各系或部门应按照鉴定准备清单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鉴定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工量具等,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布置考场。
㈣严格按规定做好试卷的交接与保管工作。按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专人经办,专人负责。交接时,经办人要认真核对签字,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试卷应在开考前1小时进入各考点考务室。
㈤召开全体考场工作人员(含监考人员)考前例会。根据本次鉴定实施方案的安排,明确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岗位要求和工作纪律。开考前一个小时启封考场,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考场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同时安全保卫人员进入考场警戒线处值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警戒线。
㈥考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通过警戒线进入考场,安全保卫人员须查验其身份证和准考证。考前15分钟,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考生的应考准备必须就绪。
㈦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分别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和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完成本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与监考工作。
㈧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及时、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确保考评组行使监督、检查、独立评分的权利,接受和支持鉴定中心督导人员的现场督导工作。
㈨安排专用设置的阅卷评分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协助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考评小组搞好阅卷评分、登分汇总及考生信息与成绩的录入工作,严禁向外泄露本次鉴定成绩和考评结果等信息。
㈩按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本次鉴定结果数据。按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保存应答试卷和考试、考评结果数据。
六、证书验印与核发
㈠将《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和经考评小组签字的考生成绩评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市鉴定中心审核,核准和确认职业资格和等级。
㈡凭市鉴定中心核准结果及本批次鉴定通知书、缴费发票到市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核发手续。
㈢认真核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对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将打印无误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考生。
一、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的职工。
2.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和培训中心毕(结业)生,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3.本科、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人员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4.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培训的结业生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5.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6.失业职业、转业、转岗人员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7.社会失业人员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8.部队培训军地两用人材,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9.劳改、劳教人员中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者。
10.需要办理职业资格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认定职业资格等级人员。
12.自愿申请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的其他劳动者。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指申请参加本职业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证书等有关条件。
各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年限,一般不低于以下要求(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㈠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㈡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省人社厅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㈢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㈣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1996年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本专业助理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的。
2.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3. 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本职业者(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㈤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的。
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的。
3.取得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且从事本职业者(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以上申报条件不含部分职业国家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题库(或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
四、鉴定报名
职业技能鉴定站在每次鉴定考核前30日以上组织报名,于考前15日截止报名。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本院以系、专业、班级为单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同时向财务部门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