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style=";padding: 0px;font-family: 华文中宋;font-size: 27px">福建省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龙岩职业技能学院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凤凰北路8号
第三条 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是一所国有公办性质的全日制以培养高级技能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高级技工学校,隶属于龙岩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特色的职业教育事业。
第五条 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前身是1979年5月17日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龙岩地区技工学校,学校在中共龙岩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龙岩市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2001年经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增挂龙岩职业技能学院牌子。2002年3月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公布为龙岩市高级技工学校。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施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后,从原来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为主的学校发展为培养高、中级技术工人为主的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规模为在校生6000人,其中技师专业1500人,高技专业4000人,中技专业500人。技师部开设数控车床加工、模具制造与维修、电气技术3个专业。高级技工部开设数控车床加工、数控铣床加工、模具制造与维修、电气技术、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网络技术、电脑服装设计与工艺、精细化工等8个专业;中技部开设钳工、电气焊、旅游管理、烹饪等4个专业。技师、高级技工的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达到高、中级技工水平的在职职工,高技学制3年、预备技师学制4年。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组织实施教职工管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即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教学、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系成立系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系管理工作重大事宜。系务委员会由系主任、副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系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系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坚持为教学服务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既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限制,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最多不超过6年。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中层领导没完成责任目标者,校长有权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由校长决定报上级编制部门。人员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部门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督查室。围绕行政中心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
第三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校内部财经制度。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收统支。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基建、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决定。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务公开、政府采购、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交教代会通过,校长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修改,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校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