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加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印发的《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标准均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
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责令退学)
第四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四) 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
(五) 结成团伙违纪为首的。
第五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六条 处分附加:
(一) 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先进个人,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困难补助;
(二) 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律暂缓推荐就业;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子以推荐就业; 受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就读证明,不发学历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 泄国家机密;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子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或行政部门处罚者:
(一)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三) 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四)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五) 触犯刑律,被判处各种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者:
(一) 肇事者分别作如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子记过处分; 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致人轻伤或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 策划、唆使、指使者:
1.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3.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三) 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子留校察看处分。
(四)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五)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六) 打架斗殴为首者或主要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价值低于100元者,给子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价值在100元及以上、低于500元者,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者,给子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使用者,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销售赃物者给子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五) 偷窃、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根据情节轻重,子以下处分:
(一) 损坏价值低于100元者,给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价值在100元及以上,低于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
(一) 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晚归爬墙、撬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休息时间内,使用音像设备,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 强行换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造成后果的,给子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子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对学生宿舍的网线、电线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 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磁炉、电饭煲等,使用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 未经学校批准燃放烟花爆行者,给子记过处分;造成学校或师生财物损失的,予以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私制、私藏管制刀具、铁棍等凶器者,给子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十) 未经准假迟归,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警告处分,第三次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 旷宿一次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 破坏消防设施或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谎报火警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 参与赌博者,给子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子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二) 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场所、赌具、渠道)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不当,有下列情形者:
(一) 学生交往时存在不当或不雅行为(如公共场所搂抱及其他肢体过密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与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责令退学)的处分。
(二) 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子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五)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六) 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言语粗俗、举止猥亵者,视言行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与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 观看、阅读有淫秽内容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黄色书刊或查阅、访问色情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 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三)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四) 查阅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五) 制作、故愈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 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课时达下列者:
(一) 达1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 达3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达5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达6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达8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处分;
(六) 达90课时或10天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抽烟者:
(一) 第一次被抓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第二次最抓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第三次最抓者,给予留校察处分;
(四) 第四次最抓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责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买卖、涂改证明、证件、成绩等弄虚作假者:
(一) 伪造、涂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伪造证明、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 制作、出售伪餐卡、伪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磁卡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磁卡而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明、证件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一) 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
(二) 在校园内喝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 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 学生不虚心接受教师的批评教育。无理顶撞、辱骂、殴打教师,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管理、围书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等,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 班主任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 后,向违纪学生所属系报告违纪情况,系应综合学生日常表现,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提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审批决定发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保卫科审批决定发文;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由校分管领导审批决定签发;
(二)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审批后,以系名义行文公告;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保卫科拟文,由学生科、保卫科负责人审批后,以学生科、保卫科名义行文公告: 开除学籍(责令退学)处分由学生科、保卫科拟文,校分管领导审阅后,以学生科公文发布;
(三) 违反二十一条、因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学生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科审核并发文: 因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由监考老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科审核并拟文,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 学生受处分的有关材料由学生科归入学生档案,各级处分按审批权限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违纪处分,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及家长进行沟通,同时将沟通情况详细记录在班主任日志中,应允许学生或家长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受处分者或家长如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异议。
第五章 关于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鼓励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努力改过自新,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处分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教育效果与自身努力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后学习努力、进步显著的学生,可撤销其处分,以创造良好的教育氛围。转化办法详见《后进生转化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三个月内无新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报学生科、保卫科核准后,可撤销其违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过处分者,一学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送学生科、保卫科核准,可以降低其处分等级或撒销其所受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以一学年为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由学生科、保卫科审核批准可按期解除; 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申请撒销处分时必须提交《后进生转化情况登记表》; 被开除学籍(责令退学)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试读生违反校规校纪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三)延长试读期; (四)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学生科,由学生科对本条例做出的应用解释应视为本条例之一部分,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