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操行包括思想品德、学习、生产、工作方面的表现,以及作风、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
2 操行成绩等级划分: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不到60分的为不及格。
3 操行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成绩以各学期成绩为基础进行总评。
4 每个学期的操行基准分定为75分。根据每个学生的操行情况实行奖励分或扣分,得出学期操行分数。
5 奖励分(计学期成绩):
⑴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包括“优秀团干”)的,每次奖励10分。
⑵ 其他班、团、学生干部,工作有成绩的,奖励6分;不能胜任的可酌情扣分或不给奖分;长期连任、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可酌情加分,但不得超过8分。
⑶ 被评为“优秀学生”的每次奖励10分;优秀团员每次奖励7分;各类积极分子奖励5分。
⑷ 全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的奖励3分;全勤(即:无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的奖励5分。
⑸ 在文体方面,在校一级组织的比赛中,得到前三名奖励的每人每次奖励2分;在地、市或区域内正式比赛中得奖的每人每次奖励4分。
⑹ 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各种宣传刊物的投稿,并在这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酌情奖分;稿件被校刊录用的,每次奖励1分。
6 扣分(计学期成绩):
⑴ 受学校行政警告处分的,扣20分;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5分;记过处分扣3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35分。
⑵ 旷课一节扣1分,按学籍规定旷课达到处分节数的按处分等级扣分,其超过处分节数的部分仍按一节课扣1分进行累计。
⑶ 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打架斗殴、赌博、小偷小摸、破坏公物等,尚不够处分的,依情节轻重扣5-15分。
⑷ 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成绩较差的,扣1-3分。
⑸ 违反学校或班级的规章制度,视情节扣1-10分;考试作弊、违反考场规定的,单元考每次扣10分,期末和毕业考每次扣15分。
7 受行政处分的,从其受处分学期起,学期平均操行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并达到撤销处分期限的,才能予以撤销处分。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的不予撤销,处分未撤销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8 操行评定由学生写出《学生自我鉴定》,小组评议,班委会定出操行等级或操行分数、班主任写出评语。
9 评语和操行等级(分数)均与学生本人见面。
10学生操行评定的结果报学生处存档,教务处记入学籍档案。
11 学生操行评定结果的运用。
⑴ 操行评为“优”者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⑵ 学生在校期间操行总评为“不及格”的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
⑶ 学生操行成绩作为奖励和“双向选择”就业的重要依据,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